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X区高山坡居委会宿舍。
案由:合同纠纷
上诉人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李某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李某上诉请求驳回心连心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上诉人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与岳阳九天大厦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由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承租岳阳九天大厦有限公司所有的金冠商厦F1-FX层用于开设“心连心精品超市和现代百货”。上诉人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承租后,将店内营业柜台分别租给上诉人李某等人,后因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与岳阳九天大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关系终止,致使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与商场营业柜台的承租户租赁关系终止。2010年2月9日上诉人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李某等人就九天大厦合同到期终止后的有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李某等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撤离占用场地(营业柜台),遂于2010年11月11日诉讼至原审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同意互相不追究法律责任。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上诉人李某负担3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钟良
审判员尹艳
审判员章业尧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