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0年12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8日,被告人白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其购买的位于正阳县X组的17棵杨树。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立木材积为16.1785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于2010年11月28日主动到正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王某、郭某、梁某某等人证言;书证被伐杨树材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白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材积达16.178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向东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