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
被告金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了原告谢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近6年来,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可言。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金某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上口头辩称,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同意有条件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均已成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06年起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与被告金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谢某自愿补偿被告金某3000元(已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勇
人民陪审员张继超
人民陪审员石逢勇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袁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