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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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4月26日被民权县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犯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由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因苏某作精神病鉴定,本案延期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24日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苏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雪峰

审判员安进才

审判员蔡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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