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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麻某及孙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黄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洪兵,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麻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李某乙,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某,女,汉族,

原审被告李某丙,女,汉族,

原审被告李某丁,男,汉族,

原审被告李某戊,男,汉族,

原审被告黄某,男,汉族,

五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基本信息同上诉人。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麻某及原审被告孙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黄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宣判后,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洪兵、被上诉人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李某乙、五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第(三)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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