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怀选,河南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百元宾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郑州百元宾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