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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刘某某与南乐县水利局、南乐县谷金楼乡政府、南乐县交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某,女,1949年8月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系王某乙之父。

委托代理人罗某强,南乐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南乐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瑞玺,河南众孚(略)事务所(略)。

被告南乐县X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乡乡长。

法定代表人仇某庚,该乡副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辛,该乡司法所(略)。

第三人南乐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河南省南乐县X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壬,该所(略)。

委托代理人闫志勇,河南法衡(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地(略)。

原告与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南民初字第X号判决,水利局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基于水利局的申请,追加南乐县交通局和地道所为第三人。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戊、罗某强、水利局委托代理人樊瑞玺、谷金楼乡政府委托代理人仇某庚、王某辛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闫志勇,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田商峰系王某乙之夫,于2009年1月25日20日许,探望母亲自谷金楼后平邑村返回西邵侯古宁甫途中,驾驶二轮踏板摩托车行到谷金楼乡平邑桥上,因该水闸桥栏杆失修,又未设危险标志,导致掉下河内身亡,因该闸桥由南乐水利局管理,其路为谷金楼乡政府管辖段,请求二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x元,并承担诉讼费。庭审前增加诉讼请求,让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水利局辩称,该桥不归本单位管理该单位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田商峰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并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请驳回对该单位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谷金楼乡政府辩称,本单位对平邑闸桥没有管理义务,即该闸桥不归政府管理,原告让赔偿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本单位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交通局、地道所口头辩称,平邑桥是乡X路段上,本部门管理县X路,乡X路管理权归各各辖区乡政府,我们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查明,田高峰(曾用王某峰)原系谷金楼乡X村农民,于2002年9月份经中间人介绍并由后平邑村委会与侯古宁甫村委共同参与签订了书面协议,田高峰到西邵乡X村王某戊家落户,改为王某峰和王某戊之女王某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于X年X月X日生女儿王某丙,X年X月X日生儿子王某丁。2009年1月25日回后平邑探望母亲刘某某返回时,驾驶踏板两轮摩托行到马颊河平邑闸桥时,由于护栏损坏,掉入河内死亡。

平邑闸桥、拦河水闸和桥为一体,所有权归水利局,2008年因护拦损坏,水利局在桥两头设有危桥慎行提示标志,该桥在谷金楼乡政府管辖的公路段上,长年做为公路桥使用,对该桥的管理职责归谁不明。

需说明的是,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本院认为,水利局做为闸桥的所有人对自已的财产有管理的义务,在护拦破损后虽能在两端设提示标志,但没有及时维修,对造成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谷金楼乡政府把该桥作为本辖区X路桥使用,虽不是所有权人,但是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享有使用的权利就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在护拦破损后没有主动维修,也未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维修事易,对引起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两被告责任不明,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田高峰(曾用王某峰),驾驶机动车在没有标线的乡道上行驶,正常情况下应靠中行驶,同时桥两端并设有危险标志,而自己仍未对安全问题引起重视,致使从护拦破损处掉入河内,有不可推托的责任,应适当减轻管理者的责任,第三人对该桥不是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不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乐县水利局、谷金楼乡政府各赔偿王某丙、王某丁、刘某某死亡赔偿金(3851.6×20)x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2676.41元×16+2676.41÷2×4)x.38元,丧葬费x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共计x.38元的30%即x.21元。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延期履行给付义务,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加倍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水利局承担700元,谷金楼乡政府承担700元,原告承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师根景

审判员杨志鹏

审判员任留印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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