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长城宽带网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直营五店,地址:郑州市金水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波,河南睿辰(略)事务所(略)。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杨某某,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某某,女,汉族,47岁。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女,汉族,38岁。
原告郑州长城宽带网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直营五店诉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晓波,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某乙、杨某某,第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4月19日,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金人劳)工伤认字〔2010〕X号工伤认定,对原告职工李想死亡认定为非工伤。李想母亲不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8月3日,被告作出郑人社(复决)字〔2010〕X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限其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