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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6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13日10时左右,被告人黄某伙同林涛(另案处理)至渑池县X组周某,盗走价值55元的白色纯棉短袖一件、遮阳伞一把、红旗渠烟四盒;后二人又到后营村X组赵某家,在撬门锁时被发现,后被告人黄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周某陈述,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归案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黄某前科判决书及焦南监狱档案、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二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2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审判员赵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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