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1年8月2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某,2011年8月21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应肖某的要求,同意以50元的价格为肖某刻一枚公司发票专用章,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一中年男子(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刻了一枚郑州跃广商贸有限公司印章(经鉴定系伪造),2011年8月20日16时30分许,当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X区绿城广场附近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追缴赃款及假证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相关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肖某、刘某、赵某、刘某X、赵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文鉴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七条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某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赃款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武巧玲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