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户县咏惠物流货运部
负责人张XX
委托代理人葛颖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原审被告郑某
上诉人户县咏惠物流货运部因与被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郑XX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户县咏惠物流货运部于2011年9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户县咏惠物流货运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户县咏惠物流货运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户县咏惠物流货运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国强
审判员姜亦君
代理审判员朱筱滢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马延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