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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咏惠物流货运部上诉王陕西、原审被告郑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户县咏惠物流货运部

负责人张XX

委托代理人葛颖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原审被告郑某

上诉人户县咏惠物流货运部因与被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郑XX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户县咏惠物流货运部于2011年9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户县咏惠物流货运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户县咏惠物流货运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户县咏惠物流货运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国强

审判员姜亦君

代理审判员朱筱滢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马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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