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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被告:杨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献忠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系在校就读期间自主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7月26日,被告隐瞒真实年龄,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与原告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常因琐事生气。2011年8月,原告与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原告离开被告家至今,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杨某对原告诉称被告出生日期、认识及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系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系在校就读期间自主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7月26日,被告隐瞒真实年龄,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与原告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常因琐事生气。2011年8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原告离开被告家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为据,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登记时被告未达法定婚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且原告向本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被告仍未达法定婚龄,双方婚姻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依照该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宣告无效。据此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本判决从判决作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出上诉。

审判员秦献忠

二○一一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叶海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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