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20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在许昌市中心医院住院部四楼X病房内盗窃被害人郑某棕色女式挎包一个(经鉴定价值78元),内装红色女式钱包一个(经鉴定价值24元),现金400元,所得赃款自肥。破案后追回被盗挎包、钱包等物品并已退还给被害人。
2、2010年1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在许昌市中心医院住院部二楼X病房内盗窃被害人张某乙米堤牌手提包一个(经鉴定价值161元),内装达芙妮牌女式钱包一个(经鉴定价值49元),现金900元,所得赃款自肥。
3、2010年1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在许昌市中心医院急诊楼二楼X床盗窃被害人王某黑色女式挎包一个(经鉴定价值84元),内装红色女式钱包一个(经鉴定价值18元),现金1300元,所得赃款自肥。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某供述,被害人郑某、张某乙、王某陈述,证人杨某、罗某证言,辨认笔录,被盗物品照片及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发地视频监控录像,抓获经过,被告人杜某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量刑时亦可酌情适当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1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