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7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7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7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7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8月16日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9月8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7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2011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在长葛市X村“喜唰唰”火锅城饭店外无故采取拳打脚踢、用皮带抽打等方式殴打受害人马X,致其轻伤。案发后,就民事部分双方以达成赔偿协议。上述四被告人于2010年7月1日主动到长葛市X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四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马某陈述;证人王X、乔X、李XX、王XX、潘XX、乔XX的证言;长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长)公(伤)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照片;双方达成的协议书、收某、谅解书;长葛市人民法院的(2006)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7)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0)许刑执裁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河南省周口监狱出具的(2010)豫周狱字第X号释放证明书(副本);到案经过、无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开设赌场罪
201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张XX、李XX、王XX、张XX等人(四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在长葛市X村南边的小树林内开设赌场,多次纠集乔XX、潘XX等数十人赌博,并安排张XX(另案处理)负责望风,抽头渔利10万余元分肥。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本人的供述;证人张XX、李XX、王XX、张XX、张XX、乔XX、潘XX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随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先后两次被判处刑罚,现又故意犯罪,综合考虑其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对其可从重处罚。上述四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上述四被告人就民事部分与受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本院认为对其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所处罚金已缴纳)
2.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被告人王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2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徐纪斗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