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杨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侯XX、贾X涛、王XX、郇XX、丁XX汝修(均已判刑),在违规开发“万和家苑”的过程中,经预谋在“商丘市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XX、郇XX私自通过商丘市X路“中天刻字社”李某伪造“商丘市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等内容的印章三枚,并用贴住印章字体的方法作为四枚印章使用,用于“万和家苑”的开发和销售,予以非法牟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XX的陈某、同案人陈某、贾X、王XX、郇XX、丁XX的供述、证人李某、陈某、贾一X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印章检验报告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参与伪造他人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某华
审判员郑春玲
审判员陈某霞
二Ο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