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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甲诉被告丰华公司、漯河保险公司、杨宏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孙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薛丽娟,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颍县丰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漯河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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