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刘永锋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留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某甲诉某告吴某、郑州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永锋,被告郑州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留成,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某:2011年5月13日,吴某驾驶豫x号桑塔纳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临颍县X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原告入住临颍县人民医院治疗,经临颍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2011)第X号事故认定书。该事故导致原告多处伤情,入院治疗期间被告吴某支付x元医疗费,下余损失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经查该事故车投有交强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某,1、请求依法评论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30元。2、诉某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某辩称:事故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我已支付原告x元。
被告郑州保险公司辩称:1、在原告提供合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合理损失予以赔偿;2、诉某、鉴定费不属理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