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华证金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北X号思达数码大厦七楼A楼。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门峡银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华证金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银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涉及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余获秋
代理审判员关波
代理审判员邹波
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