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南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作出(2009)滑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南某某不服,以“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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