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杨×,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宋某,女,汉族。系被害人杨×之母。
被告人齐××,男,汉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6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唐河县看守所服刑。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安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的法定代理人宋某、被告人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7日,唐河县X村民贾一×因其妹贾二×与妹夫杨×婚姻纠纷而约合被告人齐××及杨二×、刘××从郑州到唐河县X街,并通过杨二×介绍找到任××。当晚被告人齐××及贾一×、杨二×、刘××、任××入住唐河县“富唐宾馆”后,预谋对杨×进行伤害。2008年3月18日上午,贾一×伙同被告人齐××及杨二×、刘××和任××等人在源潭街购买木棍后和任××纠集的邱××、王××(均另案处理)等20余人,携带木棍等工具窜到杨×家。以杨×不给摩托车为由,对杨×及其哥杨一×、杨×之母宋某进行殴打,致杨×右额部颞顶硬膜外血肿,宋某头皮损伤、杨一×右胸部、左背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杨×的头部损伤构成重伤;宋某的头皮损伤构成轻微伤。杨一×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杨×的伤残程度构成一级伤残。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齐××及同案人贾一×、任××、杨二×、刘××的供述,被害人宋某、杨一×的陈述,证人王××、白××、宗××、杨三×、贾×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伤残程度鉴定书等,通过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及其法定代理人宋某诉称:由于被告人齐××的犯罪行为给杨×造成人体损伤,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某、护理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被告人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实质性的异议,要求从轻处理。并表示同意对被害人杨×进行经济赔偿,但称其没有经济能力。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7日,唐河县X村民贾一×(已判)因其妹贾二×与妹夫杨×感情破裂,发生纠纷,便约合在郑州临时居住的被告人齐××及杨二×、刘××(均已判),从郑州驾驶“北京现代”牌轿车到唐河县X镇,经杨二×联系找到任××(已判),当晚被告人齐××及贾一×、杨二×、刘××、任××入住唐河县“富唐宾馆”后,预谋次日到杨×家拉嫁妆时如遇阻挠对其进行伤害。2008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齐××及贾一×、杨二×、刘××、任××又乘车返回源潭镇,贾一×购买木棍后,和任××纠集的邱××、王××(均另案处理)等人又分租两辆车,与贾一×家人等二十余人携带木棍等工具一同赶往杨×家中。当齐××、贾一×等人从杨×家中抬完嫁妆后,贾一×又以杨×不给摩托车为由和杨×及其兄杨一×发生纠纷,被告人齐××和贾一×、杨二×、刘××、任××等人分别持木棍与手持菜刀的杨×、杨一×及其母宋某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杨×、杨一×、宋某受伤。被告人齐××等人逃离。后杨×被家人送往唐河县人民医院救治,该院诊断为:特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右额颞骨骨折、继发脑干损伤,右侧小脑幕切迹疝等。在治疗期间,共支付医疗费x.41元。经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杨×的头部损伤构成重伤;宋某的头皮损伤构成轻微伤。2008年6月30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对杨×的伤残程度作出评定,结论为:杨×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
另查,本院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同案人贾一×、任××、杨二×、刘××故意伤害一案中,经调解,任××、杨二×、刘××等人赔偿了被害人杨×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害人放弃对任××、杨二×应承担民事赔偿的份额。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宋某2008年3月18日的陈述
今天中午10点多钟,我和媳妇白××,村里一个叫贾金焕的人,在我家东地干活,杨×去叫我,给我说南庄(贾二×娘家)来人了,叫我回去。我们一起到村里听说源潭街的仝××也去了,我就找到仝××,让他给对方说说别闹事,仝××说拉东西的,你不让拉不中,人家今天来是干啥的。我和仝××一起回家,回家之前见贾二×的爹也从西边过来,对我吵两句,我和仝××到我家附近分开了,我是从我家房后走的,到那见贾二×的妈正在撕抓杨×,我把他俩劝开,一起进我家,我见贾二×的妈、嫂子和干姨还有一群人不认识,约莫有二三十人在场,他们拉东西,把嫁妆都搬到拖拉机上拉走了,贾二×的妈和哥说要陪嫁时的摩托,我说是我们出钱买的,他们非要。我看没法就说了把摩托给他们,当时摩托没有在家,贾二×的哥非要,后找我们庄的宗××担保,贾二×的哥不同意,后来宗××就走啦。贾二×的哥见宗××走了,就问我大儿子杨一×咋整,杨一×说,担保你不干我不管。贾二×娘家人捞着杨一×就打,我听见外面吵,就从屋里出来,见贾二×的娘家人正在撕抓杨一×,我就上去劝,他们把我甩到一边,看见杨×在院里趴着,头上流血,我就骂住说,谁把我娃打成那样了,贾二×的娘家人就撕抓我,这时村里来了几个人,对方不再打了,我看杨×在地上躺着,说头疼的很,就把他送到医院啦。贾二×和杨×是2007年腊月结的婚,婚后两人关系一直不好。见他们拿的铁锨把,村里人说车上带有两捆木质铁锨把。
2、杨一×2008年3月27日的证言
3月18日上午9点多钟,我在外边收辣椒,我弟杨×给我打电话说,他媳妇贾二×娘家来一二十人,不知干啥的。我让去看看咋回事,过有十几分钟,杨×又给我打电话说,对方来拉嫁妆的,让我回去。我就骑摩托车回家,后我到小轿车跟看见那停着一辆拖拉机,一辆红色面包车、一辆银白色轿车、一辆蓝色轿车。当时有一二十个年轻娃,在车周围站住,后见他们搬东西,随后贾二×的妈要摩托车,杨×说摩托车不在家,明天给你骑过去。宗××也劝说,不中了你们先把我的摩托车骑走,明天再把我的摩托车换回来。她某说中,这时她某“山”说不中,今非把摩托车骑走。宗××劝不住就走了,我也转身出堂屋,“山”也跟住出来说,今不给摩托车就整。后“山”骂我,我顶了一句“你整下试试”。他就在地上捡块砖头砸我,我就跑到厨房里掂把菜刀出来。这时我见外边那群娃们掂着棍子跑过来,有个人在后边抱着我的胳膊,山上来一手拽住我的头发,一手抓住刀背,把我摔倒在地上,他们几个人围住打我。当时就把我打趴在地上,用棍子朝我背上、腿上打,也有用脚踢的,头也被打流血了。当时被打的迷迷糊糊的,等我醒来看见杨×在地上趴着,那群人都走到车跟。我说你们把我兄弟打的真狠,都不会动啦。宗××说报警,他们就走了,我回屋后见我弟头上往外流血,光说头疼,我们找个拖拉机就把他送医院了。
3、白××2008年3月26日的证言
那天上午我和婆子宋某及邻居在地里干活,大约10点多,杨×上地找我们说,××来人了,要我们回去。我和婆子就回家了,我到家没开门就见杨×他爱人贾二×她某、姨、哥贾一×,还有一个女的我不认识,另外还有一个男的我也不认识,他们一起有十来个人。因我婆子回去后怕挨打,就跟她某起到杨×家去了,只见杨×家出出进进一二十人,都是贾二×家带来的人,七嘴八舌乱说,说的意思就是,杨×和贾二×过不到一起,贾二×的妈说过不到一起了把东西先拉走,后来他们就开始到屋里搬嫁妆,装到一个拖拉机上,后贾一×、贾二×她某就说摩托弄哪去了。杨×说亲戚骑走了,贾一×他们不同意,贾一×说摩托车不给就整。后从杨×院里就跑来十多个男的,他们拿着棍子、砖头就打起了。
他们拿的都是新的铁锨把那种棍子,有四五尺长,拿棍子的有十来个,剩下没拿棍子的拿着砖头。另外也有人随手从院里拿着棍子。贾一×冷不防将我爱人杨一×摔倒在地上。杨一×从地上爬起来,跑到厨房里拿一把菜刀,杨一×从厨房出来,就被拿棍子的人打倒在地上。
我看见有人用棍子往杨×背上打了一棍子,当时杨×在杨一×倒地南边一点。当时人多,没注意他在干啥。后来我转过脸想看看,杨一×、杨×挨打没有,这时我看见杨×被打趴在地上,身子朝下趴着,头上流血了。
4、宗云保2008年3月19日的证言
那天上午大约9点多钟,我在庄西头拍闲话,见一个红面包车、一个银灰的车、一个黑车拉满了人,往俺庄来。我说干啥哩。车一直开到杨×家西边,从车上下来几个年轻人还有几个女的,我听见那女的指着房子说,这是他哥家,后来我知道是闹离婚的,估计来拉东西。这时杨×也回来了,后来因为摩托的事,有个年轻娃说不中,这时戴项链的年轻人说拿棍子,那娃就把一捆棍子从银灰车上抱到杨×门口。戴项链年轻娃拿一根棍子,这时杨×、杨一×、宋某都站在院里,那年轻人到院里打杨×他们,我看见一个人上来一棍子把杨×夯趴倒在地上,夯住头了,杨×就起不来了。我就忙上去拦,杨一×头也流血了,这时杨×也趴那不会动了。他们不打了,后来他们就走了,他们来有一二十个人。
5、贾×2008年3月19日的证言
昨天中午11点多的时候,我听说杨×和他爱人贾二×在闹离婚,贾二×娘家来拉东西,我就过去看看。因为摩托不在家,他们就吵起来了,贾一×说,不中就整。于是贾一×这方有人拿砖头、木棍要打。这时杨×他哥杨一×进屋拿菜刀,杨一×拿着菜刀出来时,有十来个人上去夺杨一×的菜刀,把杨一×摁到地上拳打脚踢,另外有七八个人拿着木棍朝杨×身上打,其中有一个人双手拿木棍就是一棍,杨×当时就睡地上了。过了一会,杨×一摇一摆站了起来,一脸血。
这个男的有40岁左右,中等个子,眼睛小,短头发,中等体型,上身穿件铁锈红颜色的上衣,这个人一看就是农村人,临走时还说不跟杨×他们罢休,他们总共有二三十人,我只认得贾一×。
6、宗××2008年3月19日的证言
昨天上午10点钟左右,我在庄上碰见杨×的妈宋某,她某杨×的媳妇贾二×家来人了,让我去看看。我到杨×家一看,贾二×家来了二十多人,有他哥、她某、她某,别的不认识。来了一辆银灰色轿车、黑色轿车、红色面包车、还有一辆拖拉机,我见他们往拖拉机上搬家具。后来因为一辆摩托车双方在吵,我一看这事管不了就回家,过了一会听说他们打起来了。我就又过去,当时已经不打了,见杨×满头是血在那站住,杨×他哥杨一×也满头是血,杨×他妈左胳膊也有血。
7、邢××2008年3月18日的证言
今天上午估计9点多钟,我的车在政府门口停住,本街东头的任××到我车跟问我有事没,我说没有。他让我跟住他的郑州牌照的“现代”车到××一趟,也没说干啥。我就跟住他车后到源潭街北寨外,任××又喊住仝一×的出租车,俺仨一起到北寨外电锯那,上来五六个年轻娃,俺们开车到××后,又上来四五个女的,另外还有一辆拖拉机,俺们到那后,她某打电话让男方回来开门拉嫁妆。后来因为一个摩托车没谈成双方就打起了了,打完我们就开车到马湾路口小城饭店吃饭,给我100元车费。
8、黄双2008年4月16日的证言
贾一×的妈喊着我一起到××贾二×家拉嫁妆,到后贾一×在和杨×家人吵架,后听见贾一×在杨×家大喊一声“上”,人们都拿着棍子、砖头往院子跑。等我回到杨×院子时,杨×已被打趴下了,有人在劝架,不让打,这时就不打了。我也没有看见具体是咋打的。
9、贾二×2008年4月16日的证言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晚上贾三×的爱人来到我家,给我说她某女贾二×与她某婿生气了,明天你给我帮帮忙把东西拉回来。第某天上午10来点钟,我与贾四×、还有个叫“伦”的娃,我们三一块到闫庄村××杨×家里,到那后过半个钟头,贾二×的妈对我说帮忙把东西先拉回去,接着我们开始拉东西。后来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
10、贾五×2008年8月28日的证言
证实当时有的掂着棍子,有的拿着砖头,围着两人乱打,等我到院里,见伟已经被打倒地上了,左边额头上有血,旁边有几个娃掂着棍子,还想打,我赶紧拦着他们说,爷们别打了。这时伟从地上站起来,我看他迷迷瞪瞪的,也不说话。
11、杨三×2008年9月3日的证言
证实当天到杨×家拉嫁妆的过程中,为一辆摩托车,贾一×与杨一×发生争执,杨一×从厨房内拿把刀,贾小山用砖砸杨一×,杨×也从厨房拿把刀,小山就用砖头砸杨×,这时有人喊住快过来,后我见一群娃跑过来,有人拿砖砸杨×,其中有个娃拿个粗木棍把杨×打倒在地,头部流血的事实。
12、同案人贾一×2008年12月15日的供述
今年三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妈黄××给我打电话说我家盖房子的事,并给我说我妹贾二×和妹夫杨×的事,让我回去看看,能过在一起过,不能过了把嫁妆搬回去。3月17日上午,我联系到刘××、齐一×、杨二×三人开着刘××白色“现代”轿车,回到唐河,我给杨二×说让他和我一起回去搬家,并让杨二×给我找人。我们四人驾车走高速路口直接回源潭,到源潭街杨二×说他找人,我们四人开着车到源潭街东头找一个叫“威”的人,让他找人。我们开着车到源潭街东头,把车停在路口,杨二×下车停一会,杨二×领一个胖子说是“威”。胖子见我们后商量一起先到唐河吃饭。后由那胖子开着车,和杨二×、齐一×、刘××我们一起到唐河吃饭,吃罢饭我们一起在唐河国道边的一个洗浴中心住宿。3月18日早上,仍由胖子开车,我们一起到源潭街,我想杨×比较倔,得吓唬吓唬他,又买了五根长1.7米的木质铁锨把,放在后备箱里。我们把车开到源潭街杨二×家附近,胖子说让我们在那等,他去找人。停了一会,胖子开车回来,车上有五六个人,这几个人都不认识。杨二×我们几个人在胖子家附近找了两辆车,一辆是黑桑塔纳,一辆是红色面包。一起到街北我们都上车了。胖子开着车在前面领着去××,到××见我妈黄××就准备走了,我见我家里近门也去了七八个人,我爹贾三×和我伯贾五×也去了。
到了杨×家后,我们停下车就开始搬嫁妆,我爸和贾六×开着拖拉机先走了,我们家人就问杨×要陪嫁的摩托车,杨×家人说摩托车没在,我看他们不想给,我非向他们要。村里一个人出来管闲事说过两天把摩托车给我,我不同意。管闲事人看管不了就走了,我们双方为摩托车发生争执,杨×的哥说我们欺负人,说了杨×的哥进厨房拿把菜刀上我们跟,我从地上捡东西砸他,上前夺他刀,杨×拿刀砍在我左肩上,杨×的爸妈及刘××都夺他哥的刀,后来把杨×的哥手里的刀夺下我们就走了,不再打了。
我没看见,当时我们一群人和杨×的哥在一块撕抓夺刀。具体杨×是咋受伤的我没看见。
13、同案人刘××2008年12月15日的供述
今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具体日子记不清了,贾一×在郑州到我店里找我喊我回唐河玩。当时我也没事就同意了,随后他开我车找到杨四×,见面后,贾一×说她某要离婚,过不成了,回家拉嫁妆,他让杨四×再找几个人壮壮声势,杨四×当时就给一个叫“齐”的人打电话,停了一会,“齐”过来,贾一×把事一说,俺四个就直接开车回唐河,贾一×让杨四×回去后再找几个人,杨四×说他源潭街有个朋友关系不错,让这人找。下午5点左右,我们到源潭街,找到杨四×的朋友,是个胖子,接着俺们5个人开着车晚上在唐河吃的饭,住在富唐宾馆。第某天早上起床后,俺们几个人就回到源潭街,胖子转了一圈,又打了几个电话喊了几个娃们,接着又找了两辆车到贾一×家,贾一×家男女又去了十来个人,还开着拖拉机,都到他妹夫家。到他妹夫家后,贾一×他妈就喊拉东西,我们把嫁妆搬到拖拉机上,后因要摩托双方发生争吵,时间不大,我听见贾一×在院子里喊“胖子,快来”,我就赶紧朝院子里跑,还看到别的娃们从“现代”车上抽出棍子向院里冲,这时有个娃拿个刀,源潭街那个胖子,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双手抱着,还有杨四×、“齐”拿着铁锨把在东边和那娃打,当时一起来的别的娃在旁边乱窜,具体我也没有看清。我看那娃的哥和一×撕抓的恶,就转身在地上拾个铁锨朝那娃他哥身上拍一下,打到哪我忘了。那娃他妈上来把我铁锨夺走了,这时不知道谁喊了一声,派出所的人来了,大伙都住手了。我才看见那娃在地上趴着,俺们这群人就朝门口走了。中午俺们在源潭街一个食堂吃饭,后来我们四个人都回郑州了,总共有二十多个人。
我还看见杨四×、“齐”、“胖子”拿着木棍和那娃对打,具体咋打的我没注意。
14、同案人杨二×2008年10月10日的供述
今年3月17日上午9点多,我在我爱人翟××在郑州开的照相馆里,贾一×给我打电话说他回唐河,问我回不回,我说不回。贾一×又说他开车回唐河,我想住得回去一趟就答应了。贾一×就开一辆银灰色的“北京现代”轿车,拉着我回唐河,当时车上有两个人,一个胖子叫“豪哥”,还有个瘦的叫“老表”,我们从郑州到源潭街是下午,见到任××的老婆带着孩子在路边,我们就下车给任××的老婆打招呼,并给他的孩子一百元钱。因为我和任××是同学,两人关系好。这时任××也从西边过来,贾一×也认识任××,任××说在家吃饭,贾一×说不去,后一起往唐河吃饭,晚上我们没有回源潭街,一起到富唐洗澡住宿。睡觉前贾一×说他妹和他妹夫日子过不成了,要离婚,明天让我们到××搬嫁妆。第某天早上,我说先回去上坟,让任××开车送我,贾一×说一块回去,并让我找几个人搬嫁妆,我说找不到,贾一×又让任××找人,任××说回去后再说,我们一起到源潭街,贾一×到任××他姐的店对面路南买了一捆木质铁锨把,放在车后备箱里。任××喊着邱××、李一×上车,后贾一×又开着车到街上找了两辆车,一辆是深蓝色的轿车,一辆是红色面包车。我们开着车和贾一×的家人一起到他妹夫家,到后说他妹和他妹夫的事没说成,我们就把他妹的嫁妆都搬到拖拉机上,后因为摩托的事双方吵起来,贾一×妹夫的哥拿了一把刀在院子里,豪和老表就从“现代”车里拿出铁锨把往院里跑,随即我们也拿铁锨把往院里,我也拿根铁锨把,还见邱××我不认识的几个娃都拿着铁锨把往院里去打贾一×的妹夫和妹夫的哥,当时我和邱××两人走的慢些,我就到那家院南的砖头堆那站住,见贾一×和他妹夫的哥在那撕抓,宋某的几个娃在那劝,其余的在干啥我没注意。
我看见豪、任××、老表把贾一×的妹夫打倒在地上。豪说:“胖子”是任××。
15、同案人任××2008年3月18日的供述
3月17日下午天快黑时,杨二×领着老表、贾一×和两个不认识的人,一个胖些,一个瘦些来找我,他们开一辆银灰色的轿车,杨二×喊我往唐河玩。晚上在唐河吃饭,住在富唐宾馆,睡觉时贾一×说,他妹春节前结的婚,现在过不成了,明天一起到他妹夫家把嫁妆拉回家,并商量到时找人找车一起去。今天上午8点多回到源潭,由杨二×找人,我和贾一×两人找车,在源潭政府门口找仝一×黑色“桑塔纳”和一个叫“军”的人红色面包车,我就开着贾一×的车到街东头拉着四个年轻人,后又接着杨二×,这时杨二×庄上又来两个年轻娃,我们分别上了这三辆车,我们和贾一×的家人一起到他妹夫家抬嫁妆。后因为摩托车的事双方发生争吵,我们的人就拿起贾一×车里的木棍往院里跑,我也跟着往院里,见贾一×妹夫哥手里拿把刀,贾一×和他对着夺,两人摔倒地上,我们的人上去打贾一×妹夫的哥和他妹夫,我在贾一×妹夫家门前路边一堆树枝那拿根棍子,我拿起棍子见他妹夫的头被打烂了,贾一×的姨说别打了,我又把木棍扔一边,后来我们开着车就走了。
我看见那娃掂着刀乱舞,要砍杨二×,我双手握着棍子走到那娃面前靠右侧,把棍子扬起来,在他头顶偏右的地方砸了一棍子,当时那娃慢慢的倒在地上。接着又慢慢的站起来,我瞅见他头上有血流到额头上,就赶紧把棍子扔掉,出去跑到车旁。别的娃们也都出来了,随后我们开着车走了。
16、同案人邱××2008年3月23日的供述
3月18日早上8点多,我和李一×、薛某、薛某坤在源潭街X路口吃饭,任××开辆车过来,当时车上还有四个人,后到××之后才知道前面坐的人叫“山”,是××拉嫁妆那妮的哥,任××对大占说:“一会有点事,你给我帮帮忙”,大占说:去不成。任××又问我有事没,我说没事。他就喊我和李一×上车,到源潭街北寨门处见杨四×等四五个人在那站住,我问杨四×去干啥,杨四×说,给他老表帮忙搬家。当时我看见任××的“现代”车上有五六根木棍。到那后,杨四×说山的妹闹离婚,咱帮忙把嫁妆拉回来,后我们就开始把嫁妆搬到拖拉机上,他妈又说要摩托车,接住又进去了,停有半个钟头,听见有人喊“打起来了”,这时我看见山、杨四×,还有四个我不认识的娃从车里抽出棍子跑过去,我也走过去想帮忙打架,进门后,我看见山的妹夫在地上趴着。山和那娃的哥撕抓在一起,后被劝开,我们上车走了。
当时我只见“山”的妹夫左边额头上有鸡蛋大一片血,别的没见啥异常。
17、王××2008年4月15日的证言
当时我看见任××在院里拾起一根棍子,朝南边一个娃头上扪了一下,当时就把那娃打趴倒在地上,那娃慢慢站起来,我见他左额头上流血了,就对他说:你忙去看看。
18、杜××2008年8月17日的证言
证实我听见男方院子里有人喊“掂刀了”,接着又听见有人喊“打”,就有几个娃跑到车上拿棍子,还有个娃掂两根棍子往那里跑。我到门口时,就见男方那娃在地上趴着。
19、杜林朋2008年4月29日的证言
今年3月18日上午9点左右,任××喊住我和杜××、杜玉新到源潭××村拉嫁妆,当时见有三辆车、一辆拖拉机,俺们到××后有10几个人在村南头桥边等住,过有个把钟头,女方喊住我们去搬东西,我们就过去搬嫁妆,搬完后,女方的哥和他妈又要摩托车,我和几个娃到边上等住,过有一二十分钟,我听见那妮的哥喊了一声,这些娃们从车上捞着棍子就跑过去,我也不紧不慢的走过去,到院子里后,见男方那娃和他哥每人掂把刀乱舞,这边的娃分两班围住他们俩对打,我还没到跟,不知谁拿棍子在我脸上扫了一下,我赶紧到一边,当我去看时,那娃已倒在地上,他哥和三四个娃还在撕抓,随后被人捞开,倒地那娃慢慢站起来,额头上有血,我们就走了。
当时去有20多人,到后来才知道任××喊我们去是帮他朋友的妹拉嫁妆。
20、被告人齐××2011年7月27日的供述
2008年的一天,我老表贾一×给我说,他妹和他妹夫生气了,过不成要离婚,回家把嫁妆拉回来,然后,我就和贾一×、刘××、“毛”(杨二×)坐我们盗窃的钱买来的汽车从郑州市回到唐河,当晚住在富唐沐浴中心,贾一×对我们说,明天去拉嫁妆,并说再找点人吓吓他。
第某天早上,任××喊住我们去拉嫁妆,到源潭后,贾一×喊住任××买了木棍,后到贾一×家,当时见男男女女有二三十人,然后我们坐三辆车,还有一辆拖拉机往贾一×妹夫家,下车后就开始往车上搬东西,后因一辆摩托车,贾一×和他妹夫家人吵了起来,我们去的人从车上拿住买的木棍到贾一×妹夫家,贾一×妹夫哥从厨房拿一把杀猪刀,贾一×上去夺,他俩都倒地,我将木棍放在地上,去摁住贾一×妹夫哥,不知谁把刀夺走了,我也就走了,去的人是贾一×让杨二×喊的。
21、唐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
刘××、杨二×所供的老表便是齐××。
22、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
杨×的头部损伤构成重伤。
宋某的头皮损伤构成轻微伤。
杨一×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2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对杨×的伤残评定。
杨×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
24、杨×的医疗费凭证
25、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对齐××的刑事判决书
26、本院对贾一×、任××、杨二×、刘××的刑事判决书
27、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贾一×、任××、杨二×、刘××的终审判决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结伙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齐××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因在二审法院审理同案人贾一×、任××、杨二×、刘××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杨×放弃了任××、杨二×应承担的5%的赔偿份额,故该50%的赔偿额不应再有被告人齐××承担。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齐××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二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十条、第某十九条第某、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加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二、被告人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与同案人贾一×、刘××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医疗费x.41元、残疾赔偿金x元、护理费x元,鉴定费、误某、营养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x.41元的50%,即x.71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新瑞
审判员李全体
审判员郜峰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