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X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男。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7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7月27日经漯河市X某人民检察批准,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逮捕。2011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漯河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某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周X某双汇国际花园C05东单元门前,用自带的盗窃工具,将杨某的红色阿米尼电动车盗走,行至CX某楼时,被小区物业人员及保安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198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周X某述、被害人杨某陈述;证人X某、X某、X某证言;鉴定结论: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双汇范围小区监控录像刻录光盘壹张;辨认笔录:证人X某对周X某辨认笔录;书证:扣某、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及被盗电动车照片、被盗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视频资料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周X某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周X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X某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周X某双汇国际花园C05东单元门前,用自带的盗窃工具,将杨某的红色阿米尼电动车盗走,行至CX某楼时,被小区物业人员及保安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198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X某其于2011年7月13日下午3点左右盗窃电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杨某陈述电动车被盗时间、地点与被告人周X某述相印证。

3、证人X某证言:2011年7月13日下午15点25分左右在双汇国际花园发现一年轻孩有盗车嫌疑,遂打电话告诉经理,后保安将年轻孩抓获的事实。

4、证人X某、X某证言与证人X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5、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扣某物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已将周X某窃杨某的电动自行车一辆扣某并退还杨某。

漯河市X某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阿米尼电动自行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漯郾价刑鉴字(2011)X号鉴定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1980元。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另有视听资料:双汇范围小区监控录像刻录光盘壹张、证人X某对周X某辨认笔录、扣某、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及被盗电动车照片、被盗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视频资料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周X某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某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君红

审判员刘国安

人民陪审员李书兴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臧冬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