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X),男,30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1日12时许,被害人刘某某与武某在许昌市X街武某某的出租房内发生性关系时被被告人赵某发现,被告人赵某以被害人刘某强奸武某为名,通过殴打、恐吓等手段逼被害人刘某某写下8万元欠条一张,向其敲诈勒索8万元(未遂),并致被害人刘某轻伤。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供述,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武某、王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伤情鉴定书,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前科材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赵某敲诈勒索犯罪系未遂,同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均应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
人民陪审员贺晓凯
人民陪审员张建中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罗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