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X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经理。
上诉人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充分说明劳动合同履行地有优先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新乡市红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红旗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条并不能说明劳动合同履行地有优先管辖权,本案用人单位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封丘县,故封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娄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中孝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