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曾用名丁X),男,47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以可以为被害人黄某介绍工作为由,在许昌市X路万象新天东门口北段的一个报亭处,诈骗被害人黄某现金3000元,后被告人丁某又以朋友装修房子需要钱为由,诈骗被害人黄某现金1500元。
2、200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以认识法院的人,可以低价买来法院拍卖的摩托车为由,在许昌市X路万象新天北门彭庄路口“金宇电动车、摩托车修配店”,诈骗被害人李某现金1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丁某供述,被害人黄某、李某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丁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既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丁某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适当从轻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2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兰国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