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关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审判员周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4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双方均系再婚,婚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久而久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关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某乙由原告关某抚养,被告张XX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从2011年12月起至孩子成人止),待孩子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
三、婚后财产位于(略)单元房一套,渭南市X路寒丝彩理发店一个归原告关某所有。
四、婚后债务借款x元(含信用社借款)及房贷由原告关某偿还。
五、各人衣物归己,其余双方当面言清互不再究。
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关某承担543.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周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