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胡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2002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2006年以后,由于被告在娱乐场所上班,思想发生变化,回家后经常与原告吵闹不休,致使夫妻感情恶化,感情破裂。2007年9月初,被告趁原告上班之机,把所有东西搬回娘家,并把孩子带走,原告多次寻找,被告避而不见至今未归,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胡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个人生活用品归自己所有,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某乙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2、社区证明1份。3、证人马某、张某乙证言各1份。以上证明被告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4、个人收入证明1份。证明原告每月收入1660元。
被告付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出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某,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6年以后,原、被告经常吵闹不休,致使夫妻感情恶化,2008年9月份,被告带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为自己的婚姻前途考虑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每月收入166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社区证明、个人收入证明及两位证人证言记录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爱、相互忍让,然本案原、被告婚后吵闹不休,后被告又离家出走三年有余至今未归,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应予支持。为了孩子生活稳定及健康成长,孩子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承担抚养费,每月承担400元即可。因被告未到庭,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胡某与被告付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胡某某由被告付某抚养,原告胡某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
三、原告胡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华山
代审判员周斌
人民陪审员孙岗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雷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