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临渭区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籍山西省兴县X村,现住(略),农民。
原告杨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他人介绍认识,相识一个月左右,原告随被告一起去被告山西老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袁某。同居期间双方关系还可以,自从原告X年X月X日生完小孩后,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辱骂殴打原告,无奈原告2009年7月以领取结婚证为由回到渭南。之后双方又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袁某未予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3月认识恋爱,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袁某,2009年7月8日依法补办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短,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自2009年8月一直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审理中,被告袁某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袁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袁某暂由被告袁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孩子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
三、原告杨某退还被告袁某彩礼x元,限2011年11月28日前一次付清。
四、各人衣物归己,其他互不再究。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承担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沙荣
人民陪审员孙岗
人民陪审员刘田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