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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晨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4月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卢某乘出租车到郑州市X村X街X号被害人高××的住处,趁屋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卡片将房门捅开后进入屋内,将床褥下的现金1000元盗走。

2、2010年底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卢某乘出租车到郑州市X区X路白庄被害人李××的住处,趁李××熟睡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卡片将房门捅开,将床边桌子上的600元现金及三星x手机(购于2010年6月28日,购价880元)一部盗走。后卢某到郑州市X路将该手机以15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

3、2011年4月中旬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卢某乘出租车到郑州市X村被害人谢××的住处,趁谢××熟睡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卡片将房门捅开,将谢××挂在床头的黑色挎包内的650元现金盗走。

4、2011年4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卢某乘出租车到郑州市X区X路X路交叉口老财政局家属院X单元被害人石××的住处,趁石××熟睡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卡片将房门捅开,将屋内1400元现金及酷派牌F600手机(购于2011年1月,购价699元)一部盗走。

5、2011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某到郑州市X区X街被害人赵××的住处,趁赵××熟睡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卡片将房门捅开,将枕头下的500元现金及仿E68手机(购于2010年4月,购价400元)一部盗走。

6、2011年5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卢某乘出租车到郑州市X区X路X路老乔庄被害人禹××的仓库,用肩膀将门撞开后进入仓库,将仓库内的恒源祥牌羊毛衫29件(共计价值8405.1元)盗走并运回其位于棉纺路的住处。后卢某携带钳子、螺丝刀返回该仓库,将仓库内的爱玛牌电动车(经估价价值1980元)一辆盗走。后卢某在郑州市火车站将该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

7、2011年5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卢某到郑州市X区X街X号院被害人申××、李××的住处,趁屋内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卡片将房门捅开,将房间内桌子上的诺基亚N8(购于2011年5月26日,购价3399元)手机一部及诺基亚5230手机(购于5月15日,购价940元)一部盗走。后卢某将诺基亚N8手机以18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诺基亚5230手机留于自用。

8、2011年5月31日3时许,被告人卢某乘出租车到郑州市X村X街被害人黄××的住处,趁黄××熟睡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卡片将房门捅开,将黄××裤子口袋内的2097.5元现金盗走。

2011年6月2日,被告人卢某在焦作市X镇郭庄被公安民警抓获。现赃物29件恒源祥牌羊毛衫及诺基亚5230手机一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均已挥霍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被盗物品发票及进货单据、情况说明、前科材料、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李××、申××、黄××、禹××、赵××、石××、谢××、李××、高××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卢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过刑罚;2、被告人卢某系入户盗窃、多次盗窃;3、大部分赃款、赃物均未追回;4、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未追回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柯冀军

人民陪审员牛安琪

人民陪审员陈廷英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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