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兵,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凤龙,开封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兵,被告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凤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胡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祝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原告胡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原告胡某和某告祝某两人婚后生育有一子胡某泰(X年X月X日生)
本院认为,自2005年原、被告登记结婚以来,原、被告共同生活且已经生育子女。原、被告应共同抚养子女,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并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胡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建强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邢子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