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二日作出(2011)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某以其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安龙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马越
审判员魏亮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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