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李x。
被告吴xx。
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孙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
原告朱xx与被告吴xx、xx运输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xx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朱xx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请求解除对原告朱xx在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的存款七万二千五百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的货车一辆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朱xx在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的存款七万二千五百元的冻结(账号:x);
二、解除对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的货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赵宜勇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陈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