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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与被告吴xx、xx运输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李x。

被告吴xx。

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孙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

原告朱xx与被告吴xx、xx运输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xx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朱xx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请求解除对原告朱xx在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的存款七万二千五百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的货车一辆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朱xx在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的存款七万二千五百元的冻结(账号:x);

二、解除对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的货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赵宜勇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陈玲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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