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李x。
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刘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原告朱xx与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刘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xx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的货车一辆。原告朱xx向本院提供了其在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X元的活期存单一份(户名:朱xx;账号:x)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朱xx在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的存款七万二千五百元(账号:x);
二、查封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的货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赵宜勇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