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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与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刘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李x。

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刘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原告朱xx与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刘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xx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的货车一辆。原告朱xx向本院提供了其在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X元的活期存单一份(户名:朱xx;账号:x)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朱xx在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分社的存款七万二千五百元(账号:x);

二、查封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号的货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赵宜勇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玲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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