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
委托代理人xx、xxx。
被告张xx。
被告xx运某。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与被告张xx、被告xx运某、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xx运某所有的豫x号三轮汽车,并提供了xx银行金额x元的个人定期存单一份作为担保(户名:赵x,账号:x)。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赵x在xx银行的存款二万元(账号:x)
二、查封被告xxx运某所有的豫x号三轮汽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刘荷
代理审判员吴瑞艳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