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丁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x(又名丁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x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告陈xx价值x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xx三十三万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赵宜勇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李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