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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1年4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大栅栏派出所民警抓获,2011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

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亮有期徒刑七个月,赔偿被害人李X风x.32元,赔偿被害人李X玲1191.6元。被告人李某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亮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亮以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人愿意认罪服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亮撤回上诉。

文峰区人民法院(2011)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改平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高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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