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刘礼峰,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殷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殷某某、被上诉人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高某某以及被上诉人崔某之委托代理人刘礼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某某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殷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元,由上诉人殷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薇薇
审判员魏金江
代理审判员李媛
书记员仇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