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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与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

委托代理人xx、xxx。

被告张xx。

被告xx运某。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2011年1月10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张xx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赵x在xx银行的存款二万元(账号:x)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xx运某所有的豫x号三轮汽车的查封。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刘荷

代理审判员吴瑞艳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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