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乐xx、王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张xx、左xx。
被告韩xx。
委托代理人左xx。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韩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回对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申滢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