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乔XX。
原告张XX与被告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乔XX所有的价值76万元的三套房产,并由XX公司自愿出具担保函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乔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乔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产一套。
三、查封乔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