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毕红霞,山东贵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毕红霞,山东贵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X路某段。
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令浩,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尤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公司道路某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尤某某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增军
审判员刘秀琴
代理审判员邓先理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