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东行执字第7-X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石油集团东营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征收一案,于2003年5月26日审结。该案东地租决字[2002]第1-X号决定书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石油集团东营总公司位于泰山路东、淮河路北,由东营石油公司十三加油站所使用的划拨土地5395.39平方米。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继业
审判员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张晓丽
二○○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翁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