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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山东省石油集团东营总公司执行行政征收案
时间:2003-07-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东行执字第7-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东行执字第7-X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石油集团东营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征收一案,于2003年5月26日审结。该案东地租决字[2002]第1-X号决定书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石油集团东营总公司位于泰山路东、淮河路北,由东营石油公司十三加油站所使用的划拨土地5395.39平方米。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继业

审判员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张晓丽

二○○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翁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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