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研某。
法定代表人冯XX。
委托代理人武XX。
被告王XX。
被告程XX。
被告XX保某。
原告XX研某与被告王XX、程XX、XX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某的申请,要求冻结、扣押被告程XX价值x元的财产,并由原告XX研某提供其所有的豫XX雅阁牌小轿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XX研某所有的豫XX号雅阁牌小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程XX银行存款二万三千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