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东阳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沈阳东阳聚氨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GA/x、出票金额为二十万元整、出票人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平高集团工模具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依次为平顶山市高压福利机械厂、烟台东大铝业有限公司、烟台南山铝业新材料有限公司、龙口南山铝压延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东阳聚氨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东阳聚氨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李洁
审判员李叙明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