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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某与被告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韩XX。

委托代理人侯XX。

被告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某与被告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六百二十一元,减半收取三百一十元五角,由原告XX公某负担。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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