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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XX与被告XX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X。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XX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XX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以庭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九元,减半收取九十九元五角,由原告孙XX负担。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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