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X。
委托代理人张XX。
委托代理人丁XX。
被告贾XX。
委托代理人杨XX。
委托代理人张XX。
原告董XX与被告贾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宋XX、宋XX、宋XX、宋XX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已立案受理,为(2011)开民初字第X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审理必须以(2011)开民初字第X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