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XX公司与被告郭XX、被告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XX。

法定代表人杨XX。

委托代理人孙XX。

被告郭XX。

被告XX厂。

法定代表人孔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郭XX、XX厂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对被告郭XX、XX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零六元,减半收取八百零三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邢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