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邢XX。
被告王XX。
原告周XX诉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XX的车牌号为豫x的奇瑞轿车一辆,由案外人刘XX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的福特福克斯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刘XX的车牌号为豫x的福特福克斯轿车一辆,在查封期内不得出售、转某、变卖或过户。
二、查封王XX的车牌号为豫x的奇瑞轿车一辆,在查封期内不得出售、转某、变卖或过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