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被执行人刘某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与刘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诉讼费1948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
审判员王虹
审判员雷安坤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