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子元,河南若澍(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河南董彦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勇涛